2004年10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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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法律框架建议
奥运若造成不利应补偿市民
新京

  北京消息 北京市律师协会奥运法律事务专门委员会14位律师历时两年完成了《奥运法律框架》。25日上午,北京市律协将该框架提交给北京市奥组委。
  该法律框架包括《北京2008年奥运基本法》的立法建议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奥运会志愿者、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奥运会期间外国人的特殊处理等10个方面的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奥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京生说,《奥运法律框架》是针对北京2008年举办奥运会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制定的法律专业意见书。此前,他们曾和北京市奥组委接触并接受了对方构建奥运法律框架的委托。
  李京生介绍,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律师们通过开展讲座、座谈、研讨,赴韩国汉城考察,走访北京市奥组委,收集了大量国内外相关资料,深入研究后形成了此《奥运法律框架》。
  李京生认为,筹备和举办奥运会应当在法制轨道上进行。他说,举办奥运会既涉及国内法律的统一,又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惯例的协调;既涉及民事法律问题,又涉及行政和刑事法律问题。比如北京奥组委和国际奥组委之间的法律关系,组委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奥运会不同赞助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我们希望此框架能对北京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提供一些法律帮助。”李京生表示希望北京市奥组委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
  加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问题,我国从2001年到2002年先后施行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有关办法。北京市律师协会奥运法律事务专门委员会表示,现行法律规定了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条件,但缺乏具体使用规定。因此,建议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以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
  北京市律协认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规范使用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准确使用。要严格按照权利人提供的标准样本使用,不得做任何变动;二是必须在许可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使用奥运标志;三是使用标志的广告和宣传用语必须合法、规范,如可以说“第29届奥运会专用产品”,但不能说“第29届奥运会特别指定惟一产品”等;四是必须保证使用的严肃性,不得歪曲、丑化和淡化奥林匹克标志。
  制定《北京2008年奥运会基本法》,立法管好奥运“钱袋”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制定《北京2008年奥运会基本法》的立法建议中明确要求制定与奥运会资金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奥运会资金公开、透明地使用。
  据介绍,韩国曾为保证汉城奥运会顺利举办而制定《支援法》。北京市律协的立法建议说,我国奥运会法律的立法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制定《北京2008年奥运会基本法》非常必要。
  立法建议中提到,奥运会基本法应当包括奥运会组委会的组织、职权和工作规程;奥运会资金使用;奥运会赞助商和特许经营;电视转播权;体育比赛门票出售;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与比赛本身有关的问题如奥运会吉祥物、主分赛场、主题歌、竞赛规程,奥运会新闻发布等。此外,还应包括奥组委接受捐赠捐助的程序、奥运体育彩票的发行、奥运组织者和参与者的税收优惠等。
  不应无视奥运对公民或者法人利益的损害,补偿如何分担须明确
  
奥运会规模巨大,活动集中,为确保其顺利举行,在运动会期间必然会对城市的某些区域采取管制措施,从而对这部分地区的营业活动和人员出行造成不利影响。
  北京市律协建议在立法中考虑对造成不利的市民或者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奥运会发展到今天,已经是一个有着巨大收益的活动,应当如何承担因其活动给他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失的责任,是法律应该面对的问题。律师们认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法律地位依照《奥林匹克宪章》规定是民间活动,尽管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有了政治背景,但其法律性质依然是民间性的,而非国家行为。绝不能因为奥运会规模巨大和公共利益巨大,就无视其对公民或者法人利益的损害。
  律师协会建议,应当立法明确主办国和国际奥委会如何分担补偿费、国际奥委会对民事侵权行为是否享有豁免权、主办城市对民事侵权行为是否有管辖权等。(新京)